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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离婚女子追索“子女抚养费”
2009-03-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泰顺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追索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原告女方称自己无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要求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独自抚养的能力,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诉讼案的男女双方在2006年3月结婚,当年9月他们有了一个女儿。2007年4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享有探望权,但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自此,女儿随女方生活至今,所有抚养费都由女方独自承当。最近,女方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总共104500元。

  女方口头提出,她没有工作,还要赡养长辈,已无法继续独自抚养女儿,作为孩子的父亲,男方也应该承当孩子的部分抚养费用。但她没有书面及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男方辩称,当时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协议没有约定他要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既然孩子是由女方抚养,那么他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女方没能力继续独自抚养,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他,他愿意独自来抚养。

  法院指出,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书这一事实来说,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女方在协议书中没有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费,可视为双方已经约定由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即女方自行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

  抚养方日后无力独自承担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部分费用?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条件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以要求另一方负担或增加相应抚养费,但要以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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