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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骗还搞得离婚她向房管局索赔78万
2009-03-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购买二手房取得产权证后才得知,房主另有其人。被房管部门撤销房产证后,购房者殷秀明将成都市房管局告上法庭,并索赔78万余元。昨日,成都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11月,殷秀明和丈夫准备在海椒市附近购买一套房屋。通过中介,他们认识了房主“周孝康”。“周孝康”称自己已和妻子离婚,房屋产权归他所有。双方最终以24.5万元的价格成交。但“周孝康”称,自己的房产证遗失,需补办产权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过6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后,房管局为“周孝康”补发了产权证,并于同年11月为殷秀明颁发了房产证。殷秀明搬进新家后不久,一名自称也叫周孝康的男子找上门来,称自己才是房屋的主人,之前的“周孝康”是他的房客。此时,殷秀明再也无法联系上卖房的“周孝康”。双方立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侦破。

  2006年6月,法院判决房管局撤销颁发给殷秀明的房产证。“因为这套房子当时是我买的,丈夫后来一直责怪我,最终导致我们离婚。”殷秀明称,这件事给她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昨日庭审,殷秀明的代理律师称,房管局在审查材料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导致殷秀明的权益受损,应赔偿殷秀明的损失。房管局的代理律师则称,房管局在为“周孝康”补办产权证及为殷秀明办证的过程中,程序合法,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假“周孝康”的恶意欺骗行为,不应由房管局承担责任。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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