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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要求分割前夫公积金 法院判决男方支付
2009-03-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男方支付   
  新商报讯(记者李瑞璇)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还有8万多元住房公积金没有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是否还有权利主张?在律师的参与调解下,男方支付给了女方4万多元公积金款项。

  2002年5月,白女士和程某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分歧越来越多,去年,白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程某离婚,后来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可离婚后,白女士无意中发现,前夫竟还有8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离婚后是否还有权分割财产?想到8万元实在是不小的数目,白女士急忙找到律师咨询。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两年内,发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向原配偶请求再次分割。

  随后,白女士将前夫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在法庭上,程某认为当初双方离婚时已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白女士10万元,其中就含有住房公积金部分,且在协议中,白女士也承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为此互不相让,在律师的参与调解下,2月初,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程某支付白女士住房公积金款项4万余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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