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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履行 夫妻先后状告对方
2008-12-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时,杨先生放弃了全部存款,也放弃了对女儿的探视权。一年后,他开始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因此希望恢复探视女儿的权利。但前妻以杨先生有暴力倾向为由,拒绝其探视。近日,晋安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

  离婚时 他放弃探视权

  杨先生是医生,肖女士是大学教师。2006年,夫妻俩协议离婚。此时女儿仅一岁。

  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女儿由肖女士抚养,夫妻共有存款全部归肖女士所有。同时,女儿成长所需全部费用均由肖女士独立负担,杨先生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

  2007年6月,肖女士以女儿年龄增长、物价上涨和生活开支增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承担抚养费

  仓山区法院判令,从2007年6月起至女儿18周岁止,杨先生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判决生效后,杨先生开始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

  想探视女儿 又被前妻拒绝

  杨先生认为,自己既然承担了抚养费,就该拥有探视女儿的权利。他多次向肖女士提出每周探视女儿一次,都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肖女士说,她拒绝前夫探视女儿是有原因的。其一,2006年协议离婚时,杨先生已自愿放弃探视权。其二,她认为前夫有暴力倾向,探望女儿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且前夫的个人品质不适合教育孩子,无能力照顾不足3周岁的女儿。

  肖女士同时提出,自从她拒绝杨先生探视女儿后,杨先生开始拖欠抚养费。

  法院:前妻说法无依据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若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肖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杨先生有正当职业,并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应享有探视权。

  针对肖女士提出杨先生有暴力倾向、不适宜探视女儿的诉求,法院认为,肖女士不能证明杨先生有暴力伤害亲生女儿的事实,不能以此拒绝他探视女儿。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杨先生每两星期探视女儿一次,探视时间为周末,不超过两天,肖女士应予以协助。

  (福州晚报记者 姜福涛 通讯员 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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