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妻子离婚后持“玩笑申明”索要婚前财产败诉
2008-10-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曾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小许借用妻子小芳的名义开户、交易,并在“开玩笑”的状态下,与妻子留下了3张关于“婚前财产”的申明纸条。正是凭借这3张申明,小芳在离婚后提出了要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和父母“委托炒股款”总计83.2万元从小许处夺回。近日,静安法院根据这对昔日夫妻婚前的实际经济情况,并结合多方证据,对3张申明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判定,原以为手握“铁证”的小芳因此败诉。
  小芳特意向法院提交了3份“申明”,内容分别是“小芳婚前财产50万元交给小许投资于股市中,不在以后离婚分割范围内”等。小芳希望借此说明,小许取走的83.2万元是其合法财产,必须返还。

  小许辩解称,自己借用了小芳的名义开户交易,其实账户内的资金都是自己的。虽然这3份“申明”都是自己亲手写下,但这是夫妻俩在关系和睦时“开玩笑”留下的,其内容完全虚构。

  证券营业部也提出,小许借用小芳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当时得到了小芳同意,涉案的股票买卖交易、资金存取均由小许操作,小芳从未提过异议。况且,自1995年至2000年,小芳的资金账户从没出现过50万元的现金或股票,这和小芳提交的所谓“50万元婚前财产”的“申明”证据明显不符,所以证券营业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芳递交的3份证据,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因此一审判决小芳败诉。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