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垦区一男子结婚前为妻担保离婚后替妻还债
2008-08-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亚心网讯(通讯员汪祖喜 殷建华报道)婚前,未婚妻开店借别人的钱时,他在担保书上签了名,离婚后,前妻无力偿还债务,他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纠纷案。
于某是某团场的一名会计,2006年和同连队在家待业的女青年刘某恋爱了。当年年底,刘某不想老在家没事干,想开个商店,经多方努力仍缺1500元钱,刘某找到老同学何某借,何某同意借,但要求刘某找个担保人。于是,刘某便让于某做担保人,于某想反正将来都是一家人,便在担保书上签了名。
不久,刘某和于某结了婚,婚后一年,刘某把商店从连队开到了库尔勒市。在库尔勒市,刘某与一个体老板打得火热,常常不回家,即使回家了,也是和丈夫吵个不休,于某觉得这样的日子无法过,向法院递了诉状,要求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又把欠何某1500元钱的条子拿出来,说将来这钱由于某还,于某为了快点离婚,同意还钱,之后他们离了婚。
今年5月,个体老板已不再和刘某来往了,刘某的商店由于经营不善,关了门。何某找到刘某要1500元钱,刘某说你去找于某要钱。何某见到于某,于某说钱我又没用,不同意还。
何某将此事起诉到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是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法院作出了判决:刘某归还何某的1500元钱,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执行时,由于刘某无力偿还,最终还是于某将1500元钱还给了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