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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居住公房 离婚后女方有权承租
2008-08-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翁某和刘某夫妇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共同居住在刘某单位安置的一套住房内,婚离了,房子要怎么分呢?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翁某同样享有该套房屋的居住权。
  翁某今年60岁,刘某今年61岁。1991年,两人登记结婚,居住在刘某的单位宿舍楼一套面积为55平方米的三居室内,1997年,翁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刘百某。因感情不好,2007年,经鼓楼法院审理,2人离婚,儿子判给翁某,刘某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考虑到离婚后翁某没有住处,法院将刘某单位宿舍楼的一间面积约为10平方米的房间判给翁某暂时居住一年。

  翁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平分住房。翁某认为,她和刘某婚后居住的宿舍,是刘某单位考虑到他们无房居住,才将公房无偿提供给他们使用的,而不是给刘某一个人使用的,因此,这套公房被收回前,自己和刘某都有权居住;10平方米的小房间,要容纳母子生活起居,颇有些不便;自己目前没钱买房,居住满一年之后也没有其他去处,只能流落街头。

  刘某称,房子是自己单位向国家房管机关承租后安排职工居住的,翁某不符合公司安置条件,属于随同居住性质。且目前因该套房屋拆迁,公司已经放弃了分配给自己的使用权,刘某与鼓楼区房管局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为此还补交了公司为其垫付的1992年到2008年5月的房租16000余元,故该房应与翁某无关。

  经过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翁某和刘某结婚后,刘某所在的单位将住房分配给刘某居住至今,现刘某单位已经放弃分配给刘某的使用权,刘某补交了房租16000余元,这些足以证明该房是婚后申请取得承租权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应确定双方各有一半的住房使用权。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翁某享有该套住房一半的居住权,翁某应承担刘某补交房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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