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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对夫妻两次闹离婚 法庭上掀起“夺子大战”
2008-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广西某高校职工韦某和前妻钟某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的历程。2006年11月最后一次离婚时,双方签下协议,约定儿子生活起居主要随母亲钟某。2008年2月,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闹到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男的说,女方应酬多,工作忙,又重新找了对象,不适合带孩子;女的说,男方重新找对象需要花时间,更不适合带孩子……双方为争孩子,都找出了各种理由。

  这对夫妻离婚时签的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要变更抚养权,在怎样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最近,记者采访了审理这起案子的法官。     

  夫妻离婚儿子随母

  2004年, 韦某与钟某的儿子诞生了。2006年6月,孩子还未满2岁,两人就协议离婚。2006年9月,韦某与钟某又复婚了。2个月后的11月30日,两人再次协议离婚。在签订第二次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对儿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因儿童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儿子生活起居主要随母亲钟某,但韦某也应尽量多抽时间照顾儿子的生活。签约后,双方均按约履行。

  父亲争着要儿子

  2007年2月1日,钟某被其单位派往玉林市分公司交流工作,儿子跟随钟某到玉林市生活。2007年下半年,因小孩上学问题,韦某和前妻钟某协商决定让小孩回南宁暂时跟随韦某生活。

  接回孩子后,韦某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有了新的态度:韦某认为,前妻应酬多,工作忙,又重新找了老公,不适合带孩子。孩子应该和自己生活。而钟某则提出,自己忙碌的工作将告一段落,会重新回南宁工作,而韦某重新找对象需要花时间,更不适合带孩子,且孩子的外公外婆在南宁,有机会带外孙,而孩子的奶奶在农村又有孙子外孙,没空照顾这个孙子。双方互不相让,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发生了争议。韦某遂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由韦某携带抚养儿子。

  孩子仍由母亲带

  今年5月下旬,法院作出判决:韦某和钟某的婚生儿子由钟某携带抚养,韦某自2008年6月起负担小孩生活费每月4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这两人离婚后,双方曾协议约定,小孩生活起居主要随母亲。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协议表明双方已约定小孩主要由母亲携带抚养,双方应按约履行。韦某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小孩的抚养问题,与事实不符。”主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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