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是呼兰人,和前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约定住房一套给女儿,女儿由我抚养,男方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当时因男方没房,还在原房住,后因男方多次骚扰甚至殴打我,我带女儿搬出。一开始男方还给抚养费,4个月每月400元,后来再没给过。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另行起诉到法院,把协议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因属赠予,未过户前存在反悔的可能;抚养费的胜诉率很大,除非对方证明自己的收入恶化,无力支付过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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