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对30余年老夫妻 为房款离婚四进法庭
2008-06-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老夫妻结婚30余年 为离婚和房款四进法庭
两位老人结婚30多年了,为离婚,双方两次闹上法庭;后又为75万元购房款,双方又再次两进法庭。
1975年,老林和刘女士经别人牵线搭桥,顺利登记结婚。结婚多年,双方渐生隔阂,2006年3月27日,夫妻俩以及儿子就家庭和公司财产分割、管理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
2006年8月,老林向思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表示不同意。同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刘女士不服判决。2007年2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5月15日,刘女士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
老林疑惑,妻子刚跟自己签订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突然会有那么多钱买房子呢?老林认为妻子在签协议前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房子。
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自协议生效日起,三方各种收入及这些约定财产均属个人财产,各方之间无权以任何理由相互主张财产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这份协议,刘女士此次购买的公寓应属个人财产。按刘女士的说法,购房款是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书》,他们的家族公司是由儿子与刘女士负责经营管理,老林无权干涉。为此,老林认为75万元购房款是刘女士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法院认为缺乏证据,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