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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恶化 再打离婚官司无需等六月
2008-06-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如要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需在六个月以后。但是出现了某些特殊的新情况,则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最近,本市长宁区法院就依据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法则,处理了一起离婚案。
   
    案件当事人为孙美琳女士,她因为丈夫徐国利与异性交往过密,曾于去年9月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丈夫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法院为了挽救这对夫妇的婚姻,于同年10月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男方并没有作出改善夫妻关系的努力,相反瞒着妻子,于今年1月与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欲私下卖掉位于本市长宁区的一处房产。妻子得到信息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迅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两宗诉讼案,一起是阻止丈夫私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法院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后,男方转移财产的不良企图落了空;另一起是再次要求离婚,原告孙美琳认为,丈夫私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作出不到6个月,原告孙美琳又提起离婚诉讼,该不该立案受理?法院分析了案情后认为,男方并未珍惜法院给予的机会,修复夫妻间的感情裂痕,而是擅自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新情况说明双方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应该不受时间限制予以立案受理。近日,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法解除了这对夫妻的婚姻,并对案件所涉的房屋作出了处置,认定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房屋归男方所有,但须给付女方折价款人民币1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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