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规定?
案例:
我与前妻王某于2000年结婚,2002年王某生下一女孩。2005年至2006年期间,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多次起诉离婚,但我不同意。至2007年1月,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女儿随王某,我每月给女儿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后来在探望女儿时,竟得知女儿并非我亲生,并经亲子鉴定证实。请问,我在离婚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可以提出吗?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女儿出生至现在的抚养费我可以要求返还吗?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此,你必须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否则你将失去该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这四种情形。
王某的行为与上述第(一)、(二)条款最相类似,如你要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与第(一)或第(二)条款相符。
对于抚养费的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63号文《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据此,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你可以要求返还;离婚前支付的抚育费,由于孩子是由你们双方共同抚养,根据民法原则,显然是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夫妻财产已作分割,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判决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