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缘何增多
2007-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家庭稳定了,社会才稳定,才能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不稳定,则社会不稳定,将带来秩序的混乱,则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和谐社会。因此,离婚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农村婚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应的精神文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人们不再为衣食住行操劳,思想上便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生活,想追求有刺激的更高享受的生活。但由于缺乏对高尚精神生活的正确认识,错误地把一些腐朽的思想当作追求的目标,比如把“包二奶”当作自己有魅力的表现,使正常的婚姻家庭受到伤害。
二是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当前,由于年轻人平时都在外在打工,父母又不希望子女在外地找对象,因此,只有在春节年轻人回家时才能介绍对象。经过短短几天接触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匆匆定下婚约,春节一过,男女双方又各自外出打工,只有平时通过电话联系。这样到了年底,又匆忙举行婚礼,由于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为了追求新生活,男女双方又会要求离婚。
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人禁不住诱惑。由于农村家庭人口比较多,而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农民单纯的农业收入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各项支出,因此农村一些青、壮年劳动力为了增加收入,大多就选择了外出务工。夫妻双方一起外出务工的情况比较少,更多的则是夫妻一方独自在外务工。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联系又不是很方便,日积月累,二人感情就会变得很生疏,再加上外出务工的一方在灯红酒绿、到处充满诱惑的环境中,有的人经受不住考验,有了第三者,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
如前所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家庭不稳定,将造成社会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离婚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只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特别是男方在外打工,有了第三者后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反感情绪非常大,往往会认为,自己在家辛辛苦苦照顾子女和老人,毫无怨言,而男方却在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时,如果不准许男方的离婚请求,许多男方都不再负担女方和子女的生活,有的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打骂、虐待女方,造成新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准许男方的离婚请求,对于女方而言,感情上接受不了,认为法院支持男方找第三者,对男方是一种放纵,从而对法院、对社会有种错误的认识。
其次,是离婚人员的子女教育和生活问题。这些人员平时外出务工,不可能带着孩子一起去,因为大多数城市对于非本地户口的适龄学生入学采取交纳择校费或赞助费的措施,农村人员收入本来就低,交不起这些费用,孩子只好留在农村,和祖父母共同生活。这些人的子女多数正处于“心理断乳期”,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分辨能力还很弱,还不能正确判断对与错。目前电视、网络中宣传的东西对他们影响非常大,由于他们分辨是非能力差,又没有父母在身边予以教导,以致于可能把电视、网络电视、网络中批判的东西予以吸收甚至模仿。记得搞了几十年少年刑事工作的全国优秀法官尚秀云曾说过:许多父母都在大声疾呼,在电视中还孩子一片净土吧。祖父母真心疼爱孙子、孙女,往往对他们溺爱和纵容,因而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农村人员夫妻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他们的子女在两个家庭中可能都会显得多余,因而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疼爱,最终导致他们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会失去希望,以致走上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道路。因此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为了降低农村离婚案件的发案率,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伦理道德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他们知道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应该摒弃的,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其次要在农村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增加工厂在县市周边的就业机会。这样,农民足不出户就能找到工作,提高收入,达到外出务工目的;又能夫妻双方经常驻见面,互相照顾,互相监督,感情不容易出现裂痕,从而降低离婚率。[Page]
对于离婚纠纷发生后,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必须注重调解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反复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调解工作中,可以找当事人的父母、亲属、同学、朋友,让他们帮助找当事人谈心、劝解。在程序上,承办人员不妨“冷处理”、“拖一拖”,让当事人“发热”的头脑降下温来,“膨胀”的头脑冷静下来,再加上调解工作,确可使当事人回心转意,重归于好。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必须耐心细致,既热情又冷静,尽力做好工作,不“拆散”一个家庭。
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相应的精神文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人们不再为衣食住行操劳,思想上便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生活,想追求有刺激的更高享受的生活。但由于缺乏对高尚精神生活的正确认识,错误地把一些腐朽的思想当作追求的目标,比如把“包二奶”当作自己有魅力的表现,使正常的婚姻家庭受到伤害。
二是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当前,由于年轻人平时都在外在打工,父母又不希望子女在外地找对象,因此,只有在春节年轻人回家时才能介绍对象。经过短短几天接触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匆匆定下婚约,春节一过,男女双方又各自外出打工,只有平时通过电话联系。这样到了年底,又匆忙举行婚礼,由于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为了追求新生活,男女双方又会要求离婚。
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人禁不住诱惑。由于农村家庭人口比较多,而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农民单纯的农业收入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各项支出,因此农村一些青、壮年劳动力为了增加收入,大多就选择了外出务工。夫妻双方一起外出务工的情况比较少,更多的则是夫妻一方独自在外务工。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联系又不是很方便,日积月累,二人感情就会变得很生疏,再加上外出务工的一方在灯红酒绿、到处充满诱惑的环境中,有的人经受不住考验,有了第三者,最终导致家庭的破裂。
如前所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家庭不稳定,将造成社会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离婚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只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特别是男方在外打工,有了第三者后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反感情绪非常大,往往会认为,自己在家辛辛苦苦照顾子女和老人,毫无怨言,而男方却在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时,如果不准许男方的离婚请求,许多男方都不再负担女方和子女的生活,有的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打骂、虐待女方,造成新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准许男方的离婚请求,对于女方而言,感情上接受不了,认为法院支持男方找第三者,对男方是一种放纵,从而对法院、对社会有种错误的认识。
其次,是离婚人员的子女教育和生活问题。这些人员平时外出务工,不可能带着孩子一起去,因为大多数城市对于非本地户口的适龄学生入学采取交纳择校费或赞助费的措施,农村人员收入本来就低,交不起这些费用,孩子只好留在农村,和祖父母共同生活。这些人的子女多数正处于“心理断乳期”,他们对事物的是非分辨能力还很弱,还不能正确判断对与错。目前电视、网络中宣传的东西对他们影响非常大,由于他们分辨是非能力差,又没有父母在身边予以教导,以致于可能把电视、网络电视、网络中批判的东西予以吸收甚至模仿。记得搞了几十年少年刑事工作的全国优秀法官尚秀云曾说过:许多父母都在大声疾呼,在电视中还孩子一片净土吧。祖父母真心疼爱孙子、孙女,往往对他们溺爱和纵容,因而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农村人员夫妻离婚后,各自组成新的家庭,他们的子女在两个家庭中可能都会显得多余,因而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疼爱,最终导致他们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会失去希望,以致走上仇恨社会、报复社会的道路。因此说,子女在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为了降低农村离婚案件的发案率,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伦理道德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他们知道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应该摒弃的,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其次要在农村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增加工厂在县市周边的就业机会。这样,农民足不出户就能找到工作,提高收入,达到外出务工目的;又能夫妻双方经常驻见面,互相照顾,互相监督,感情不容易出现裂痕,从而降低离婚率。[Page]
对于离婚纠纷发生后,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必须注重调解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反复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在调解工作中,可以找当事人的父母、亲属、同学、朋友,让他们帮助找当事人谈心、劝解。在程序上,承办人员不妨“冷处理”、“拖一拖”,让当事人“发热”的头脑降下温来,“膨胀”的头脑冷静下来,再加上调解工作,确可使当事人回心转意,重归于好。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必须耐心细致,既热情又冷静,尽力做好工作,不“拆散”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