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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财产 离婚时造假债务
2007-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官司打到法院后,其中一方编造借款,企图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昨天,南岸区法院向本报独家披露了两起刚刚判决生效的假债务案件。

    承办法官介绍,去年2月,赵琼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而丈夫金祥龙在法庭上称,妻子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他们在婚后借了19万余元,用在他们经营的家电生意上。因经营亏损,这19万元全部填补了亏空。如果要离婚,妻子应该共同分担这笔债务。他向法庭出示了7张借条复印件。

    赵琼拿过一看,7张借条全是丈夫的伯父借出的,其中一张借条约定的月息高达千分之二十。赵琼惊讶地称,自从结婚以来,她和丈夫在经济上一直实行AA制。此前丈夫从未提及借款的事,而丈夫的生意并未出现亏损,怎么在离婚的时候突然钻出来债务。

    承办法官称,因金祥龙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同时,赵琼也予以否认,他们在一审的两次判决中都没有认定这笔债务的真实性。上月底,市五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另外,连打三次离婚官司的孙敏也有类似经历。丈夫林富贵称,他为这个家支出了数百万元,而这几年生意亏损了近千万元,还欠下了20.5万元外债,如果孙愿意还债,他就同意离。法官从生活常理推断后,认为林的说法不成立,加上林没有其他证据,孙敏也不承认这笔债,所以法院在8月中旬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没有主张这些借款。(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分析

    假债务的基本特征

    承办法官称,近两年,伪造假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债务有如下基本特征:“债权人”都是伪造一方的近亲属或亲密朋友,出现时间都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借条”的落款时间一般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的几年甚至10多年以前,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官呼吁,当事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当一个守法公民,毕竟夫妻一场也是缘分。(罗彬 韦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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