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不愿离婚竟提交伪证
2007-07-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邹城7月4日讯 7月3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诉讼纠纷案,一当事人因不愿与丈夫离婚竟向法庭提交伪证,被法院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
2007年5月22日,原告李某以妻子脾气暴躁,敏感多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请求依法判决准许与被告吴某离婚。邹城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排定了审理日期。但6月15日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某县痔瘘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及仅残存三分之一的手术费交费单一份,证明吴某在该痔瘘医院做过人工流产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吴某提交的收费单据残缺严重,无法辨明收费日期、收费医院等基本情况,故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吴某提交住院病历、计生部门准许吴某流产的批准书以及B超检查费、手术费收据等。6月18日,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到庭,提交了某痔瘘医院门诊病历、B超检查单,但是没有提交相关批准书及收费收据。通过质证,原告李某对此证据提出了6点异议,同时请求法院到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经合议庭评议,邹城法院接受了原告请求,前往某县痔瘘医院调取了证据。
经法院查明,该痔瘘医院是某乡镇医院。据妇产科医师张某证实,此前,她并不认识钱某,是钱某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她,说是刚生完孩子在休产假,为了多休息一段时间,让医院给出个流产证明;因张某碍于熟人面子,所以出具了上述几份证据。
在证据面前,吴某认可自己提交的证据均系伪证,并承认了错误。但为制止和惩戒提交伪证这种妨害民事诉讼、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邹城法院责令被告吴某具结悔过。
2007年5月22日,原告李某以妻子脾气暴躁,敏感多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请求依法判决准许与被告吴某离婚。邹城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排定了审理日期。但6月15日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某县痔瘘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及仅残存三分之一的手术费交费单一份,证明吴某在该痔瘘医院做过人工流产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吴某提交的收费单据残缺严重,无法辨明收费日期、收费医院等基本情况,故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吴某提交住院病历、计生部门准许吴某流产的批准书以及B超检查费、手术费收据等。6月18日,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到庭,提交了某痔瘘医院门诊病历、B超检查单,但是没有提交相关批准书及收费收据。通过质证,原告李某对此证据提出了6点异议,同时请求法院到该医院进行调查取证。经合议庭评议,邹城法院接受了原告请求,前往某县痔瘘医院调取了证据。
经法院查明,该痔瘘医院是某乡镇医院。据妇产科医师张某证实,此前,她并不认识钱某,是钱某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了她,说是刚生完孩子在休产假,为了多休息一段时间,让医院给出个流产证明;因张某碍于熟人面子,所以出具了上述几份证据。
在证据面前,吴某认可自己提交的证据均系伪证,并承认了错误。但为制止和惩戒提交伪证这种妨害民事诉讼、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邹城法院责令被告吴某具结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