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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后还得养“老婆”
2007-06-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津法记者李凌鹏) 7旬老人李先生和罗女士离婚。法院判决李先生今后照样要扶养罗女士,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月5日,7旬老人李先生和罗女士离开原来的老伴,走到一起。婚后,罗女士没有工作只靠摆小摊维生,每月有1000多元退休金的李先生成了家里的经济支柱。2004年7月,李先生生病住院期间,老两口因探望问题经常争吵。经双方子女劝说未果,李先生将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认为,李先生和罗女士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应该判决离婚。但罗女士没有工作,年龄又较大,生活比较困难。而李先生完全有扶养的能力。毕竟夫妻一场,李先生对罗女士仍有扶持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和罗女士离婚,但李先生要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给罗女士,直到罗女士再婚或者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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