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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调结一起“植物人”离婚案
2007-05-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通讯员 王锦辉宋艳)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之所以说此案“特殊”,是因为案件的被告是一名已卧床4年多的“植物人”。这是开发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首例妻子诉“植物人”丈夫离婚案。
 
 
 

  本案的原、被告同在一单位打工时相识,后经同事牵线搭桥,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直至结婚生子,夫妻感情很好,小日子过得美美满满,可一个意外打破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2003年被告遭遇一起车祸,虽经抢救治疗,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后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伤残壹级,并实行完全护理依赖”。面对着长年卧床不起,缺乏意识反映,近似植物人的丈夫,妻子觉得再也过不下去了,遂于2006年5月17日第一次起诉到本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本院考虑到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从被告瘫痪的数年中,原告全力以赴、精心护理照顾被告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

  2007年4月2日原告手持诉状,再次起诉要求与“植物人”丈夫离婚。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引起了被告家人的愤慨,被告家人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要将人抬到法院和政府来。”案件受理后,院领导十分重视,分管民庭副院长陈炎当即指示民庭对处理“植物人”离婚案要慎之又慎,安抚调解工作一定要做到位,此类案件绝不能轻易下判,既要注意保护当事人权益又要注意社会影响和效果。承办人在庭前和庭后组织多次调解,但由于被告父母情绪均十分激动,几次都没有调解成功。民庭陈庭长遂带领承办法官亲自上门到被告家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们认为,原告已经照顾被告近四年,在被告仍不能康复的情况下,如果再维持这段婚姻对才29岁的原告实在不公平,所以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在法官们耐心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解释下,被告父母情绪有所缓解并表示谅解原告,也同意自己的儿子与原告离婚。而此时法官又考虑到,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已为“植物人”的被告应当得到原告扶助,原告不能一走了之。现实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子女才8岁又不具备扶养被告的能力,扶养被告的担子就必然落在其父母身上,而被告父母双方均已近60岁且没有固定收入,所以法官提出原告要承担一定的扶助费,原告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年轻的原告在历经四年之久与“植物人”丈夫共同生活后可以开始寻找新的幸福,而被告的生活费也有了着落。一起即将激化的婚姻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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