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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结婚证→妻子蒸发了→离婚被驳回→再婚没法办一纸结婚证愁坏男青年
2007-05-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时报5月15日讯(记者文胜)女方伪造身份与男方领了结婚证后人间蒸发,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结婚证被拒绝,致使男青年至今无法再婚。被这张结婚证愁坏的男青年潘某无奈将历城区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张结婚证。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据潘某的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张行进律师介绍,2004年7月,潘某经人介绍与一名叫“崔书珍”的女青年相识,同年9月23日,双方在历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崔书珍”一直未与潘某共同生活,不久即人间蒸发,不知去向。2005年3月5日,潘某向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查实,与潘某领取结婚证的“崔书珍”系假名,身份证系伪造的,无法查到此人。法院因此驳回了潘某的起诉,随后潘某报案,因介绍人地属聊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以诈骗案立案侦查。
  由于介绍人与“崔书珍”下落不明,此案一直未有结果,潘某想再结婚成了难事。为此,潘某向历城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这张结婚证,但被拒绝。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历城区民政局应对此事负有责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登记机关负有审查结婚当事人证件真实性的义务,但其在行使审查证件的义务中违规办证,致使潘某已婚而无法再组建家庭。被这张结婚证愁坏的潘某将历城区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这张结婚证。
  在日前进行的庭审中,历城区民政局在答辩中讲出了自己看法:首先潘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2004年9月23日,潘某和“崔书珍”登记时,双方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户口薄,登记员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崔书珍”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三项内容完全一致。在潘某所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潘某对“崔书珍”的身份情况进了确认,并在写有“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申请结婚登记声书上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登记员经审查潘某和“崔书珍”的情况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遂依法向两人发放了结婚证。在整个过程中,历城区民政局认为自己作为登记机关一直是在按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行政权,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第三,民政局认为,根据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5条“除受胁迫结婚的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由于潘某与“崔书珍”之间的婚姻不是胁迫婚姻,因此,撤销结婚证不是历城区民政局的职责。所以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庭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这张结婚证能不能撤销,该由谁来行使权利,有待法院的判决。如果潘某的请求再被驳回,那他又该怎么办?此案进展如何,本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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