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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2007-05-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家住开县的张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自由恋爱于1995年登记结婚,于1997年5月生一儿子李××;二人婚后辛勤劳动,生活殷实,于2002年利用共同积蓄的财产投资煤矿。其间,李先生实际出面经营煤矿,而张女士只负责在家"相夫教子"。2005年,张女士发现其丈夫对她及其家人开始冷漠,进而脾气暴躁,张女士经托人关注而得知其丈夫与其煤矿的财务王××有了"外遇"。张女士痛苦之余决定与其丈夫离婚,但她害怕自己先提出离婚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对自己不利,所以一直没有首先提出离婚。
  2007年4月,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正式向张女士提出要求离婚,因为李家三代单传,所以李先生主张自己抚养儿子,不要张女士支付抚养费,但张女士不得分割财产,其原因之一是张女士成天呆在家里没对财产作出贡献。听到丈夫的说法后,张女士决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张女士提出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律师说法      

  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伯秋 杨刚强

  离婚案件需要解决的有三个问题:其一是是否离婚的问题(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是子女抚养的问题;其三是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若能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然后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此为协议离婚;若未能达成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为诉讼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可以首先理直气壮地与其丈夫协商,提出自己的要求,若能就儿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则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若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将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儿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谁提出离婚,谁作离婚案件的原告,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没有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影响,因为《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是普通老百姓普遍关心并想要知道的问题,故现结合本案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子女归谁抚养,主要考虑子女随谁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实践中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育子女的时间和精力,自己有无不良嗜好及子女对双方的感情依赖程度。若子女年满10周岁,还要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本案中,若张女士有经济实力,有时间和精力抚养儿子,儿子对其感情依赖程度较对其丈夫深等,法院可能将儿子判决归她直接抚养,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相反的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分割的是离婚时现存的财产)。并尽量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若一方在离婚中转移财产,则其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女士需要举证证明现有共同财产的状况,然后原则上平均分割,若其丈夫有隐瞒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主张其丈夫少分或不分财产。
 
(作者: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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