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婚姻赠房 感情破裂人财两空
2007-04-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回放]
2003年6月,周朗与妻子王乔协议离婚,但未分割房屋,周朗离婚后仍住原房屋。2004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为挽回婚姻,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乔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此变更经房管部门登记。
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双方矛盾重现,王乔还为此离家出走。复合无望,两人于2006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协议将房屋送给女儿,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房屋内的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年初,王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周朗迁出房屋,法院最后支持王乔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超: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诉争房屋曾经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归王某所有。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但由于未作产权的相应变更登记,王某仍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其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迁离的要求。
本报记者 周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