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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女婿刚离婚 丈母娘就为讨债与女婿对簿公堂
2007-03-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告张某原来是被告李某的丈母娘,李某刚跟其女儿王某离婚,张某就将其“女婿”李某推上了被告席,称李某欠其35000元。为此,丈母娘与原女婿对簿公堂。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昔日丈母娘状告女婿归还欠款纠纷一案。

  法庭上,原告张某称,2005年12月,李某与其女儿王某离婚,当时未对夫妻财产作出处理。2006年1月11日,其女儿王某与李某对夫妻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李某欠其女儿王某等人共计100多万,其中欠原告张某35000元。张某称,其女儿王某与李某离婚已经一年多时间了,但直至今日,李某还是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5000元。

  李某辩称,原、被告双方间无任何借款关系,他也没有写过欠原告35000元的借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李某欠款35000元,张某当庭提供了有李某签字落款的欠款清单一份。但李某认为,该欠款清单上列明的欠其前妻王某等六人欠款近30万元的字是其所写,其愿意归还;但欠包括原丈母娘张某的35000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近100万的字不是其所写,故其不愿意归还。

  对此,原告张某说,欠款清单上欠原告35000元的字迹确实不是李某所写,在其女儿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由于原告女儿所借款项被告李某不清楚,故由其女儿所写。

  李某认为,张某所说与常理不符,欠款清单上原告女儿王某所写的欠款项目,系王某未征得其同意在事后加写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欠款项目与欠款人签名均为同一人所写时,欠款项目的变化应征得欠款签名人确认。该案中,张某无证据证明其女儿王某所写欠款项目系当场经过李某同意,无证据证明李某对非其所写的欠款项目进行了事后确认或同意归还,原告亦无欠条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借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故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间不存在35000元的真实借贷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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