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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要离婚 父亲要小两口归还71万
2007-03-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亲称当初借钱是为支持儿子儿媳发展,如今闹离婚威胁到自己权利;昨日庭上激辩是借款还是赠与儿子和儿媳闹离婚,父亲认为威胁到了自己的权利,走上法庭向儿子和儿媳讨借款。昨天,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父亲:借了100万给儿子和儿媳

    2004年1月,张成江的儿子张海和陶丽结婚,没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小两口经过思量,决定在巴南区开一家火锅店,由于没有多少积蓄,再加上贷款利息过高,张海说,他决定找父亲借钱。

    而远在新疆工作的张成江,也在担忧着儿子和儿媳的生计。张成江的代理人说,从张海和陶丽结婚前的2003年12月起,张成江先后把100万元打进陶丽的信用卡。“当时没有要儿媳打借条,也没对还款时间提出要求。”张成江说,他考虑到小两口的困难,因此借款支持他们的发展。

  起诉:要儿子和儿媳归还71万

    张海说,火锅店开张后,亏脱20万元。2004年11月26日,他从火锅店下班回家,发现妻子不见了,妻子的衣服和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没有了,他的结婚戒指也不见了。同时,家里的存款单也不见了。后来,他听说妻子去了新疆。

    张海说,他还想挽回与妻子之间的感情,毕竟他们还有一个未满一岁的孩子了,没想到妻子却执意要离婚。考虑到孩子还小,怕给孩子带来身心伤害,张海不同意离婚。去年底,陶丽起诉离婚。

    紧接着,张成江也向法院起诉,要儿子和儿媳归还借款71万。他说,既然儿子和儿媳要离婚,这已触及到他的权利,他理所当然要收回借款。

    张海说:“妻子想离婚的话,我们就要平分财产,门面能折算近80万元,可开门面的钱是来自我父亲那里,并且是向父亲借的钱,这笔债务应该我和妻子两人承担。”

    上月,江北区法院对张海和陶丽离婚案作出判决,驳回陶丽的诉讼请求。

    激辩: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昨日,张成江的代理人向法庭举示了这71万元来自新疆银行的打款凭据。陶丽的代理人说,向陶丽信用卡上打款的人是身份证号码所对应的人,但没有明确这71万元是否来自张成江。

    张成江的代理人称,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存在款项转划关系。因证据原因,所以只要求归还100万元中的71万元。张成江借款给儿子和儿媳买门面,张海是承认的,张成江从未表示过该款是赠与。

    张海表示,该款是父母的养老钱,加上他才结婚一年,父母不会赠与巨款,他同意还款。

    陶丽的代理人称,张成江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陶丽向他借的钱。即使张成江的主体资格合格,其与陶丽之间有款项往来,也不能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出资的,视为赠与,不存在债务关系的问题。现赠与行为已完成,请法庭驳回张成江的诉讼请求。

    法庭将择日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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