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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来的爱巢离婚如何分割 法院调研后提出对策
2007-02-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按揭买房,有一处爱巢再结婚,成为时下很多年轻人的一种选择。办按揭有多种方式:有的婚前办按揭,有的婚后办;婚前的首付款有的是一方给,有的是双方共同出;产权登记有的写一方,有的写双方……一旦爱海生怨、闹上法庭离婚,“按揭购房”如何处理就有点难办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明确规定如何分割按揭房。
  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日前专门针对这一棘手问题调研分析,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解决对策。成都中院就此报告形成“情况反映”上报省高院。

  分割按揭房难倒法官

  2003年,陈先生和胡女士火速恋爱后结婚。结婚前,陈先生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10余万元,余款办理20年按揭,月供约1700元。去年,胡女士向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按揭房。

  胡说,这套按揭房的产权尽管登记为陈一人,但首付款和已支付的4万多元月供款都是他俩共同出资的,应平均分割。

  陈却说,产权证上的姓名是他,房屋是他的婚前私产,婚后共同支付的4万多元月供款,他愿意返还给胡一半。

  围绕这套现已涨价10多万元的住房,双方互不相让。

  成都一基层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他和几位同事就如何分割这套按揭房进行探讨,有的认为这套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有的认为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看法不一。“幸亏最后调解结案,不然,还真难办。”

  房产成为离婚争论最大的财产

  这位法官的烦恼并不是个别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见仁见智,造成同一种情形存在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认定。”日前,高新法院针对这一棘手问题专题调研分析后作出这一结论。高新法院分析了该院去年受理的262件离婚案件,其中,请求分割按揭房的22件。

  办理按揭的方式多种多样:首付款有的是一方出,有的双方出;月供款也有这两种方式;有的结婚前办理按揭,有的婚后办理;有的产权登记为一人,有的登记为双方……情形复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分割却无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分割按揭房难度增加。再加上近年来房屋增值,房产成为离婚双方争论最大的财产,增加了法院调解和执行的难度。

  不同情形可这样处理

  针对不同情形,高新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有约定依约定】

  夫妻双方约定了按揭房屋的归属,离婚时按约定办。其中,双方若约定按揭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又共同还月供,高新法院认为,离婚处理财产时,房屋应属于所约定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没还的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但应该返还夫妻另一方帮忙偿还的月供款。

  【婚后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无论房款是否付清,都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夫妻双方实际出资多少,只要没特别约定,即便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房,但产权登记为其中一方,离婚时,另一方如果主张自己是房屋共有权人,应举证证明是共同出资,并且出资的费用不是赠与或借款。

  【婚前个人购房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支付首付款购房,取得房屋产权,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结婚后,月供款不管是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离婚时,按揭房属于原来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所还的月供款,高新法院认为,应认定为这是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产权所有一方应返还另一方。

  【增值部分如何评估】

  房屋的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在所有权人未进行房产转让的情况下,增值部分一直处于一种期待利益的状态。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据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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