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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婚检不等于不用婚检 贵州政协委员呼吁立法
2007-01-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针对婚前医学检查率下降,导致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升高的状况,贵州省政协五次会议上,来自贵州省医学界的两名政协委员联名在提案中呼吁,“婚检”关系到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人口安全与社会稳定,应加紧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定位、定性。

  据贵阳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张爱华和贵州省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黄惠玲两位政协委员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开展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的婚前保健服务;1994年,我国母婴保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享有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医疗保健机构有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义务后,“婚检”人数逐年上升,到2002年,全国“婚检率”达到68%,疾病检出率在8%至10%左右。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列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之后,全国婚检率锐减至3%以下。贵州省在2004年和2005年,全省婚检率已趋于零。随之而来的是孕期检出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传染疾病明显增加,贵州省30所出生缺陷监测医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上升”。

  她们为此发出呼吁和建议,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实现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婚检基本项目费用,民政、卫生、计生相互协作,加大婚前保健健康教育的宣传普及力度;对不愿参加婚检的人员,可不影响其婚姻登记,但要在生育上区别对待,在其申请生育指标时,必须补充无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的专项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办理相关手续。此外,应对以前的婚检方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取消常规体检科目,只对传染性及遗传性疾病进行检查并规定必查项目,细化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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