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存续期间妻子欠钱没还,丈夫离婚后还是被请上法庭 虽然离了婚钱得照样还
2007-01-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王某和妻子孙某已经离婚了,可是,孙某在与王某结婚存续期间欠了的一大笔钱没有还,在孙某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王某也被传唤到了法院,原因是孙某在借钱时,并没有和王某离婚。因此,王某要对孙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04年8月5日,孙某向朋友宋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间年息10%,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借款到期后,孙某并没有按时还款。2004年9月30日,孙某又向宋某的妻子借款1万元,约定15日内还款。这一次,孙某还是没有按时还款。2004年11月12日,孙某急着要购买机票,又向宋某借款6290元,这之后不久,王某偿还宋某3000元,还欠3290元。但是其他的借款还是没有及时还。这些借款到期后,宋某夫妇多次找到孙某索要,可是她一直没有还款。
2006年11月,宋某夫妇将孙某和王某一起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本金163290元,支付约定利息共计185010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在传讯时,发现孙某无法找到,于是,将已经离婚的王某传讯到了法庭。在法庭上,王某一再辩称说,他和孙某已经离婚了。他说,孙某借款的经过他并不清楚,借款的时候他也不在场,借完钱,也没有任何人通知他。然而,宋某夫妇当庭出示了孙某写给他们的借条。宋某夫妇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借款,偿还借款时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所以他们起诉孙某和王某,要求共同偿还的请求符合法律依据。
经过法院的认真审理认为,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当给予支持。2006年12月6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宋某夫妇借款本金163290元;并支付利息18720元;而王某对孙某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04年8月5日,孙某向朋友宋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间年息10%,还款期限为同年9月。借款到期后,孙某并没有按时还款。2004年9月30日,孙某又向宋某的妻子借款1万元,约定15日内还款。这一次,孙某还是没有按时还款。2004年11月12日,孙某急着要购买机票,又向宋某借款6290元,这之后不久,王某偿还宋某3000元,还欠3290元。但是其他的借款还是没有及时还。这些借款到期后,宋某夫妇多次找到孙某索要,可是她一直没有还款。
2006年11月,宋某夫妇将孙某和王某一起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本金163290元,支付约定利息共计185010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在传讯时,发现孙某无法找到,于是,将已经离婚的王某传讯到了法庭。在法庭上,王某一再辩称说,他和孙某已经离婚了。他说,孙某借款的经过他并不清楚,借款的时候他也不在场,借完钱,也没有任何人通知他。然而,宋某夫妇当庭出示了孙某写给他们的借条。宋某夫妇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借款,偿还借款时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所以他们起诉孙某和王某,要求共同偿还的请求符合法律依据。
经过法院的认真审理认为,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当给予支持。2006年12月6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宋某夫妇借款本金163290元;并支付利息18720元;而王某对孙某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