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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当,离了婚被判扶养岳母
2007-01-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防老 签下遗赠扶养协议 
江苏省启东市农民李素芬婚后生育3个女儿,长女为杨小琴,大女婿钱大明。因没有儿子,经过慎重考虑,李素芬与钱大明、杨小琴夫妇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素芬的财产均赠与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李素芬的扶养义务由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承担。 
次日,李素芬按照协议去钱大明、杨小琴处生活,钱大明、杨小琴夫妻依约接纳了父母的财产。 
难相容 岳母女婿矛盾激化 
刚开始,李素芬与女儿、女婿还能和睦相处。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钱大明与李素芬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两人的关系不断恶化。钱大明一气之下,停止对李素芬的扶养义务。 
见女婿对自己撒手不管,李素芬也是气愤难平。2003年,李素芬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钱大明、杨小琴夫妇承担遗赠扶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钱大明夫妻履行扶养义务。 
岳母、女婿之间的矛盾也波及到了女儿、女婿之间的夫妻感情。2004年1月6日,钱大明与其妻杨小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钱大明心想,夫妻既然离了婚,自己与李素芬也就不存在姻亲关系了,就不应该再对李素芬尽扶养义务。为此,钱大明以与杨小琴离婚,双方间权利义务转移,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提出对李素芬于2003年状告自己和前妻履行扶养义务的判决书进行再审申请。法院复查认为判决认定清楚,裁判结果正确,钱大明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打官司 请求撤销协议 
2005年1月5日,不甘心就此认命的钱大明来到法院,又一纸诉状将李素芬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撤销双方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李素芬提出,钱大明与本人在1994年7月22日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2003自己起诉的判决书中已被确认。钱大明现是否是自己的女婿与协议效力无关。对此,李素芬请求驳回钱大明的诉讼请求。 
落法槌 无法定事由驳回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大明夫妇与李素芬夫妇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有效。签订协议后,各自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因钱大明与李素芬产生矛盾,钱大明怠于履行义务,李素芬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而支持了李素芬的诉请,其后钱大明申请再审被驳回,进一步确认了协议的效力。 
据此,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的规定精神,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钱大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大明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钱大明提出,李素芬夫妇未向本人赠送财产,本人亦未取得相应财产之所有权。遗赠扶养协议属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李素芬作为被扶养人享有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的权利,但也有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事实上,李素芬并未按约履行自己赠送财产的义务,反而将其财产纷纷处分掉,扶养人将面临无财产权利可继承的局面。 
钱大明还认为,在订立协议时,李素芬夫妇与本人存在姻亲关系,是协议订立和履行的前提条件。后本人与前妻离婚,随着两者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钱大明与李素芬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协议履行的条件发生了改变,当然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协议。李素芬既未履行义务,又擅自处分自己财产,使本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无法完全实现,侵犯本人的可得利益。李素芬的违约行为,造成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据此,本人要求撤销原协议,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为有效协议。现钱大明诉请撤销该协议,但可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法律有明文规定,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本案并不存在法定之情形,故钱大明撤销请求事由不成立。钱大明起诉的目的实质是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也不争遗产,该主张应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钱大明却要求撤销协议,属诉讼不当,其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女婿败诉 缘于打错了官司 
承办法官说,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协议,它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依民法原理,具有身份性质的协议不得强制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可见,该条文对公民不履行扶养义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不是强制履行。 
本案中,钱大明之所以输了官司,法官指出,钱大明起诉的目的实质是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也不争遗产。该主张应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可是,钱大明却要求撤销协议,属于诉讼不当,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便难以支持。因此,可以说,钱大明败诉,就败在打错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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