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离婚男子拒养妻子抱养女儿 法院判二人共同担责
2006-12-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2岁的养女菲儿因养父母的离婚而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养父称,妻子当时不顾自己反对抱养女儿,就应该自担抚养义务。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共同生活十多年,郑青、戴依夫妇与菲儿已构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离婚后二人共同承担养女菲儿的抚养费。

  养父拒养妻子抱回女儿

  上世纪80年代初,郑青、戴依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3年春,戴依抱回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郑青不情愿收留女婴,戴依便将女婴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寄养,后来又接回中山一起生活,取名郑菲儿。由于各种原因,郑青夫妇没有办理规范的收养手续。

  转瞬间,菲儿快小学毕业了。此时,郑青与戴依却因家事的处理产生矛盾,分居两年后,戴依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郑青表示同意离婚,并对抱养女儿菲儿一事表示确认。经过考虑,戴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郑青支付小儿子和菲儿的抚养费。但再次开庭时,郑青却声称当时不同意收养,以此拒绝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戴依、郑青已与菲儿共同生活十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二人应承担养女的抚养义务,判令郑青每月给菲儿400元抚养费。由于小儿子已成年,郑青没有义务承担其抚养费及学费。

  戴依上诉,要求分割与郑青的共同财产,并以小儿子大学在读尚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其支付小儿子生活费用及学费。对于离婚后仍要抚养自己当初就不愿接纳的养女,郑青上诉称,戴依抱养了女孩,应由她自行负担抚养费用。郑青又表示,自己下岗失业多年,生活艰难,根本无能力再为社会抚养孤女。

  二人的上诉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郑青第一次开庭时已确认双方收养一女儿菲儿,在十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对双方夫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戴依被告之,若想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案起诉。 (当事人均为化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