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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的离婚案
2006-12-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丈夫在外打工,妻子竟让他人冒名顶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使丈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近日,这起假冒他人名义办理离婚登记的官司在四川省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崇州市民政局发放的离婚证书。
  据介绍,崇州农民王某与其妻冷某于197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82年以来,冷某与同村村民何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6年3月7日,冷某乘丈夫王某外出务工之机,持王某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伪造的离婚协议书,指使何某冒充王某,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以王某的名义签名,骗取了市民政局为其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随后,冷某、何某二人将王某与其妻家中的家电、家具、生活用品、酒厂的生产设施变卖一空,还将家中的猪、鸭、鱼等变卖所得1.8万元全部携带离家出走。
  今年5月,在外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中,发现了与冷某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王某认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人员失职,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崇州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离婚登记行为,宣告该离婚证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根据申请人冷某与冒名王某的人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依法审查的义务。但是,由于冒名人所持证件均系王某本人真实有效的证件,给审查带来难度。加之民政局工作人员发现照片与冒名人不太一致,调查询问时遭到冷某与冒名人极力掩饰,以致被告婚姻登记员被欺骗,为其进行了离婚登记,并发放了离婚证书。被告的离婚登记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崇州市民政局2006年3月7日为冷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发放的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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