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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孩子难 父亲诉诸法律求支持
2006-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前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父亲吴某探望孩子的请求。

    张某与吴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林(化名) 。本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不幸的是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了解,使得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导致最终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张某与吴某离婚。吴林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吴某每月支付吴林抚育费26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由于双方积怨太深,以至于吴某无法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经多次协商未果,吴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推上了被告席。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出的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院针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吴某可行使对婚生子吴林的探视权利,张某应予协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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