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有上升趋势
2006-11-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华报业网讯 最近,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今年以来审理的离婚案件统计分析,发现外出打工造成的“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占受理离婚案件总数的40.3%。比例之大,前所未有,需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25~45岁之间的年龄段居多,这一年龄段的农村家庭一般负担重,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重,外出打工的男人较多;二是要求离婚的大多数为外出打工者,分居时间长了,打工一方和留守一方的收入差距变大,在外打工挣了钱的主动提出离婚的较多;三是“第三者”插足,长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一方在外经受不住诱惑,感情上“另起炉灶”,婚姻亮起了“红灯”;四是外出打工者隐瞒劳动收入;五是外出打工者昧心不承担“养家”的义务。
造成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除了男女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思想交流外,婚外情和“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也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在海安法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占离婚案件的85%,因婆媳关系恶化导致离婚的也占了一定比例。
如何维系“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性,是一个需要各方面参与和共同努力的社会工程,事关“留守妇女”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通过司法实践,海安法院认为,切实有效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遏制“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势头,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要严格把握离婚标准,在无力调解当事人和好的情况下,要重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
其次,加大对婚姻不忠者的惩罚力度。对长期以来充当“第三者”角色,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的,除进行必要的道德谴责、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留守妇女”解决取证难;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改变“留守妇女”的陈旧观念,帮助“留守妇女”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技能和自身素质,帮助她们拓展更广阔的生活空间。 (丁亚鹏 曹 猛)
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25~45岁之间的年龄段居多,这一年龄段的农村家庭一般负担重,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重,外出打工的男人较多;二是要求离婚的大多数为外出打工者,分居时间长了,打工一方和留守一方的收入差距变大,在外打工挣了钱的主动提出离婚的较多;三是“第三者”插足,长期分居造成生活寂寞,一方在外经受不住诱惑,感情上“另起炉灶”,婚姻亮起了“红灯”;四是外出打工者隐瞒劳动收入;五是外出打工者昧心不承担“养家”的义务。
造成当前“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上升的原因,除了男女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思想交流外,婚外情和“留守妇女”不能正确处理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也是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在海安法院审理的“留守妇女”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占离婚案件的85%,因婆媳关系恶化导致离婚的也占了一定比例。
如何维系“留守妇女”家庭的稳定性,是一个需要各方面参与和共同努力的社会工程,事关“留守妇女”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通过司法实践,海安法院认为,切实有效维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遏制“留守妇女”离婚案件快速上升势头,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要严格把握离婚标准,在无力调解当事人和好的情况下,要重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
其次,加大对婚姻不忠者的惩罚力度。对长期以来充当“第三者”角色,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的,除进行必要的道德谴责、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侦查措施,帮助“留守妇女”解决取证难;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伸张正义,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改变“留守妇女”的陈旧观念,帮助“留守妇女”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留守妇女”的技能和自身素质,帮助她们拓展更广阔的生活空间。 (丁亚鹏 曹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