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你的就是你的
2006-10-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如果男方被发现找小姐,则赔偿女方100万”“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生育,违约支付30万”,这是记者从本市的一些法官、公证员和律师那里听到的“婚姻合同”。专家们说,这些五花八门的合同令人哭笑不得,实在是人们对婚姻财产的误解太多。
新《婚姻法》2001年出台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引起普遍重视,结果去办理财产公证的夫妻络绎不绝。“可是人们好像不明白,有些东西没必要公证”,市公证处公证员王晓良说。
不过,人们总是担心钱的问题日后说不清,尤其是那些已经历过一次婚姻的再婚者。来自公证处的数字表明,这些人是进行婚姻财产公证的绝大多数,而且他们的要求是协议订得越细越好。有位律师告诉记者,她遇到过一对再婚者,订的《结婚协议书》仅涉及财产部分就达28条。男女双方相互约定“四不原则”:不吸毒、不赌博、不离婚、不搞婚外情,如果一方违背,离婚时,另一方便将得到所有动产及不动产作为精神赔偿。律师说,这种协议太离谱,因为不吸毒、不赌博、不搞婚外情,只是夫妻间应当自觉遵守的义务,就算不发生以上条件,夫妻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记者还听到过一些更“绝”的财产协议,比如把生男生女作为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的标准,生男孩,便支付上海高级白领生活水平的家用,生女孩,便支付普通蓝领生活水平家用。
专家们认为,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不仅仅要看《婚姻法》,还要考虑《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让人有权自由支配婚姻财产的归属,但正确理解是个最大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