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赠房给子女2年后反悔
2006-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杨聪和林瑰是南昌市的一对中年夫妻,结婚多年膝下共有3个子女。2003年,这对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考虑婚姻生活中矛盾不断,便决定平静地分手。商量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按揭购买的3套房子赠送给3个孩子,并约定今后的按揭贷款仍由杨聪和林瑰来偿还。当年8月12日,杨聪和林瑰将协议拿到南昌市西湖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带几个孩子到了公证现场,孩子们均表示接受父母赠与的房子。次日,他们便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解除了婚约,他们还在离婚登记证上写明了子女的安排和财产分割。此后,杨聪和林瑰各自按时缴纳住房贷款,一直相安无事。
2005年4月,双方因交纳贷款一事发生了矛盾,因延误了付款时间,银行向他们发出了催款通知书。此后,杨聪多次向林瑰提出要重新分割财产,但遭到严词拒绝。今年年初,杨聪以林瑰不按期交纳房屋按揭款,导致房屋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损害双方及子女利益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在法庭上,杨聪提出自己对房产分割协议有撤销权。但是,几个孩子在法庭上均表示不愿放弃父母的房产赠与。
9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过审理调查,法院以杨聪撤销权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杨聪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杨聪和林瑰在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确定的义务。《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杨聪和林瑰在订立《协议书》及对该协议进行公证时,其3个子女均在场,他们均表示同意接受父母亲的赠与,时至今日,几个孩子仍然表示不愿意放弃父母赠与的房产,这些事实均表明赠与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虽然该3套房子在赠与时都处于按揭付款状态,但杨聪和林瑰对房产已经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因而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待条件成熟时,受赠人即可向赠与人要求交付赠与物。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的赠与合法有效,该赠与行为不得单方面撤销。另外,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时效为1年,而且这1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而杨聪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