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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忠诚协议”向丈夫索赔12万
2006-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4年前,感情出轨的小飞向妻子小婷签下一份“忠诚协议”,书面保证立即和情人分手,若以后再犯此类错误影响婚姻家庭,自愿赔偿给妻子小婷精神损失费12万元。

    谁知协议签署后没多久,小飞还是和情人“飞”了。愤怒的小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依据“忠诚协议”向小飞索赔精神损失费12万元。近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小飞赔偿小婷精神损失费6万元。

    丈夫写下“忠诚协议”

    1998年7月,小飞与小婷结为夫妇。婚后,小飞为养家糊口外出务工,夫妻俩从此聚少离多,感情也日渐疏远。2000年,长期在包头打工的小飞耐不住寂寞,结识一女子小芬,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并开始同居。次年12月,小飞经不住小芬的“劝诱”回到扬州老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小婷和小飞的父母为了挽救这个婚姻,坚决反对小飞再外出务工。为了早日逃离父母和妻子的“看守”,和情人团聚,小飞装作回心转意的样子当着父母的面,于2002年1月7日向妻子小婷写下一份“忠诚协议”:承认自己在包头与第三者同居,关于与包头第三者的关系问题,由自己自行解决,如再处理不妥而影响婚姻感情及家庭,自愿赔偿小婷精神损失费12万元。最后,小飞还让自己父母为这份“忠诚协议”提供担保。

    重获“自由”后的小飞迅速离家,并与妻子小婷断绝了一切联系。一年后,小婷对丈夫彻底心灰意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003年1月,小婷手持“忠诚协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小飞按约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由小飞父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小飞在婚后确实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伤害了小婷的感情,并给后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导致婚姻家庭无法维持。小婷在要求离婚的同时,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小婷主张由小飞父母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由于小飞的行为不受其父母控制,因而法院认定,这种担保无效。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小飞赔偿小婷精神损失费6万元,驳回要求小飞父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有两种观点

    所谓“忠诚协议”并不是法律用语,在社会生活中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的约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法律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忠诚协议”有效,依据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违反忠诚义务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忠诚协议”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是道德而非法定义务,且对忠诚协议涉及人身自由,不能完全看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约。(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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