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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强索前妻精神损失费 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06-09-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上海某包装公司员工傅某与妻子离婚后,始终心态不平衡,竟以赔偿“精神损失费”为名,向前妻强索人民币5万元,结果被警方抓获。近日,傅某被南汇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傅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合,于2006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傅某始终心态不平衡,为发泄心中不满,竟欲敲诈前妻。

  4月7日早晨7时许,傅某携带铁棍来到南汇区周浦镇前妻祝某的住处,撞门敲窗,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以赔偿“精神损失费”为名,向前妻强索人民币5万元。前妻以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称到银行取款后支付.当日上午9时许,当傅某至约定的某银行附近欲向前妻取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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