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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出拳”对抗家庭暴力
2015-10-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据报道,我国有24.7%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今年8月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

  “保障特殊群体女性的受教育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条例》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暴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规条例是否能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筑起一道安全屏障?

  “问题婚姻”背后的家暴阴影

  刘航(化名)和曹迅(化名),一对自大学就开始恋爱的80后情侣,相恋多年终于领了结婚证,可就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小两口彻底闹翻了。

  临近婚期,刘航找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的游会荣律师要求离婚,原因是她不喜欢婆婆挑选的窗帘款式和颜色,婆婆仍一意孤行。刘航哭诉,就在布置婚房、准备婚宴的阶段,因为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她和婆家吵了很多次,在最近的这次,丈夫出手打了她。“这还没办婚宴呢,他就打人,我害怕将来会遭遇家暴。”刘航十分委屈。

  游律师介绍说,她代理的案件中,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不在少数,“大概能占到20%左右吧,剩下的案件多因婆媳关系不和、生活琐事矛盾。”

  “两个月前,一位精神几近崩溃的女性来到我的办公室,还没说话就开始掉眼泪。仔细一看,这位女性正是我之前接待过的一位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徐某。”游律师回忆说。

  “婆婆看不惯我带孩子、做家务,还经常跟我丈夫说我回家晚。现在丈夫天天疑神疑鬼,已经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了,反抗过,他也动过手……”与第一次一样,徐某提出离婚的缘由并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家暴。

  女性不愿向社会求助

  省妇联相关人士表示,在存在家暴的家庭中,有一个事实不能忽略,即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约有40.3%的女性不愿向社会求助,没有接到家暴投诉并不意味着家暴不存在。“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绝大多数人面对家暴,选择了沉默。”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说。

  省妇联在多次走访中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很多受害者不愿将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告诉别人,更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这就更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此外,由于很多女性经济上依靠配偶,使女性处于一种依附状态,丧失应有的、起码的家庭地位,导致妇女不敢维权。

  全国妇联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女性平均在遭受到4至5次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后,才会有意识去寻求社会帮助。甚至有些妇女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终止家暴。

  “妇联作为妇女、儿童两类人群的最大群团组织,应对高离婚率必须从源头抓起。要设立妇女权益的专业保护研究机构和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游律师建议称。

  我省家暴投诉率呈下降趋势

  媒体在省妇联了解到,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是我省推动妇女儿童工作的重点之一。省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全省妇联系统接待家庭暴力案件投诉2922件,2003年为2255件,而2004年仅为1213件。近几年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量呈下降趋势,全省家庭暴力在妇联的信访投诉率已由 1999年的23.6%,逐渐下降到近年的10%左右。

  省妇联负责人告诉媒体,家暴投诉率的下降源于我省各界的共同努力。为从源头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省妇联先后与省公、检、法、司、综治办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法规政策,全省新建了家暴投诉(报警)站、妇女儿童专案组或女检察官公诉组、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网络,各地还通过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建立社区(村)维权服务示范工作站,健全反家庭暴力综合防控体系。

  而对于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的沈阳市来说,目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有欠缺等。同时,还有一些关于妇女保障工作的具体做法,需要通过制定像《条例》这样的地方性规定给妇女更好的保障。

  提供什么样的庇护及临时性救助?

  针对家庭暴力现象,《条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自诉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材料或者律师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复制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在法律责任方面,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媒体了解到,早期沈阳市救助管理站成立过临时庇护所救助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但救助过的具体情况对方称不便透露。“我们设立的初衷是希望能保护妇女权益,现在还在寻求更好的解决方式。”相关人士说。

  《条例》中提到的庇护所,具体是由谁来建设?在建设庇护所方面是否有强制性要求?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都有什么?对这些问题,媒体未能从沈阳市妇联得到答案。

  延伸:反家暴是个难题

  “我和我老公结婚2年了,谈恋爱时他就有暴力倾向,那时候是打自己,慢慢就变成很使劲儿地拽我、推我,每隔一段时间,我身上都有瘀伤……”沈阳市民小蔡这样说。

  据了解,从1995年我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以来,婚姻法、妇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反家暴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受多因素影响,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其一、家暴行为难被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犯罪事实;其二、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其三、社会支持体系不足。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虽对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会团体等干预家暴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何种救助并未作出说明,导致各机构在帮助受害方时职责不清。

  游律师介绍说,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例如,受害人本人或者携子女离家后产生的紧急庇护、心理辅导、医疗救助、法律援助需求等。面对这些需求,单一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受自身的性质、职能、工作条件及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等限制,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的全部需要。“现在反家暴工作方面,相关组织、机构多是在和家庭暴力现象‘单打独斗’,且资源配置不合理。”游律师说,妇女挨打后常去寻找的机构和组织是公安机关和妇联,但他们没有办法解决很多报警妇女需要的庇护服务。而各地建立的一些妇女庇护中心设立在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站里,不属于公安机关和妇联可以直接管控的救助资源;警方接到妇女的家暴报警后,仍停留在出警——规劝——有伤验伤、无伤调解结案的传统工作模式上,对于妇女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心理辅导、离家庇护、申请保护令、诉讼法律援助等,公安机关都无法满足。

  “这些问题告诉我们,仅仅有法规条例,不会使家暴行为减少和消失。”游律师呼吁称,在倡导反家暴立法的同时,应当尽快着手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和转介机制,包括合作原则、合作模式、资源投入、转介原则、转介条件、转介程序、转介过程中的责任分担、转介后的追踪评估等,以改变目前反家暴工作资源分散、配置不合理、转介不畅的现状,为即将出台的反家暴立法打造贯彻执行的多机构合作转介平台。“为有效防治打击家暴行为,应统筹好社会力量,推动建立社会救治、多机构干预的网络。司法机关、妇联、居委会、各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及媒体等都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宣传家暴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心理矫治和辅导,营造健康平等、反对暴力的社会环境”。

  提醒:被家暴要保留证据

  游律师告诉媒体,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绝大多数是在私人空间内,外人很难看见,随着时间的推移,留在受害人身上的伤痕就会消失,这给受害人举证制造了难度。而在因家暴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多数女性在受到丈夫施暴时并不想离婚,且缺乏证据意识。当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却拿不出证据。

  她提醒市民,即便是夫妻,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要有证据意识。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包括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到妇联或社区投诉的资料和记录,以及调解的书面材料;相关照片、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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