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上海生育新规4类夫妻可再生一个
2014-10-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上海哪四种特殊情况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呢?上海生育新规2014年11月起实施,符合4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供大家查看。

  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11月1日起,符合4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条件的夫妻,必须提供基本材料,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属于再婚对象的,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应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应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4种“特殊情况”

  ■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为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推荐阅读:

  上海单独二孩政策2014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4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