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夫妻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怎么分割
2014-05-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夫妻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呢?下面,离婚法律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夫妻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怎么分割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情介绍】

  张明明(化名)与万红红(化名)都是日照人,两人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张明明家经济状况不好,张明明父亲就借了万红红父母一万元,于当年8月,交全款买了一套27759元的楼房。2002年1月,该楼房进行产权登记,张明明父亲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明明个人名下。后张明明与万红红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对房屋现价10万元无异议。张明明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万红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东港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明明所有,张明明给付万红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万红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论婚前婚后,要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张明明父亲在张明明婚前出资购买,居委会出据的收款单据也载明交款人为张明明父亲。后张明明父亲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张明明个人名下,应视为对张明明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张明明父亲买房时对外借款1万元,后来张明明和万红红共同还款。”办案法官介绍,由当初2.7万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万元,相应地,借款1万元也应增值到4万元左右。“这增值的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该均分,但是由于房子归男方,应适当地对女方给予补偿,因此酌定张明明给付万红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法官说。

  那么,对于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作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