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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婚房给女方事后反悔 不少夫妻离婚后起纠纷
2014-02-26作者:未知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一

  答应婚房给女方 事后又反悔

  福州的阿发(化名,男)当初为追求阿美(化名,女)颇费了一番力气,两人于2008年底在仓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并于同年购买了位于金山的一套商品房。

  2010年,两人因生活习惯不同和对小孩的抚养意见不一时常争吵。阿发觉得和阿美生活在一起是种折磨,就多次向她提出离婚。阿美起初不同意,阿发情急之下,表示愿意放弃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双方的共有房产,以此换取两人离婚。

  阿美见两人感情无法挽回,最终同意了。2011年,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金山的房子归阿美所有,该房的按揭还款也由她承担。

  离婚后没几天,阿发就非常后悔,觉得自己当初不该急于离婚而弄得“净身出户”。他再找阿美协商,可对方不同意对离婚协议做任何更改,他只得作罢。

  由于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金山房子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办理更名手续。2012年下半年,阿美和阿发均拿到了该房的产权证。此后,阿美多次要求阿发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阿发说什么都不同意,还要求阿美进行经济补偿。阿美无奈之下,只得将阿发告上法庭。

  上个月,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照双方的约定,诉争房归阿美所有,所以该房现在实际的产权人是阿美。阿美的诉请是阿发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确认房产归阿美所有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阿发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协助阿美办理诉争房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二

  婚前按揭买的房 离婚时算谁的?

  陈涛在与周梅(均为化名)结婚前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对方的拒绝。这套房子能算陈涛的个人财产吗?日前,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所有,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的补偿。

  2007年,陈涛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2008年,他和周梅结婚。不久前,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陈涛所买的这套房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诉争房产是陈涛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因此该院判令该房属于陈涛所有,但是陈涛应当补偿周梅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

  案例三

  离婚后 为孩子两度打官司

  家住鼓楼区的阿华(化名,女)当初为了和大兴(化名,男)离婚,在婚内共同财产和小孩的抚养等问题上都做出很大的让步。最终,双方在2010年底协议离婚,婚生女小佳(化名)按约定由大兴抚养。

  离婚后,阿华特别想念女儿,可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阿华一周只能看望一次女儿。她觉得很不方便,想夺回小孩的抚养权。2012年,她诉诸法律,要求将小佳变更为由她抚养。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和阿华的再三争取,大兴最终同意了。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小佳随阿华共同生活,大兴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至小佳18周岁为止。

  阿华夺回小孩抚养权后,高兴没多久又发愁了。她发现,养孩子开销太大了,而她在一家小企业上班,工资并不高,生活压力很大。为此,她又找大兴商量,希望他能提高些抚养费。大兴不干了。他觉得,自己只是政府机关的小公务员,每个月的工资也就三四千元,又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无法承受更高的抚养费。去年底,阿华以小佳的名义将大兴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

  上个月,仓山区法院经调查,根据大兴所任职机关出具的收入证明,得知大兴的每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该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阿华和大兴作为小佳的父母,对其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小佳与母亲共同生活,根据她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大兴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较为合理,遂判令大兴每月支付抚养费850元,至小佳18周岁止。

  律师支招

  如何减少离婚后的纠纷

  长期研究婚姻家庭案件的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陈捷律师告诉记者,要想减少离婚后的纠纷,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俗话说得好:“夫妻之间没有隔夜的仇,床头吵架床尾和。”如果双方不是因为感情彻底破裂,就不要草率离婚。

  如果确要协议离婚,应认真签署离婚协议,因其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引发纠纷。这类纠纷大多是因为一方事后感觉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吃亏上当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当初签协议时甚至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事后很容易出现纠纷。要想避免发生纠纷,离婚双方在签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清楚的方面最好请律师指点,或向法院起诉离婚。具体地说,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应明确具体,具有切实可操作性。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常见的陷阱有:女方往往口头承诺孩子在两周岁以内由其行使抚养权,孩子两周岁以后可以由男方行使,但不在离婚协议书中以文字体现。一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男方再欲变更,除非有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基本不可能变更。因此,孩子到底归哪一方抚养应书面约定明确,切不可含糊不清。

  同时,在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条款上,须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数额、期限、未支付的惩罚性条款、应支付到哪个账户等问题。对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保证探望权的行使,最好在支付方式上按月支付。考虑到物价变动及子女生活、教育等花费增加的实际情况,最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在何种情况下应增加及增加的具体数额。

  二是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应约定详细清楚。

  首先,在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上,很多当事人往往写得很模糊,比如:“存款在谁名下归谁所有。”如果家庭财产数额较大,而一方又故意隐匿,即使将来诉诸法律请求分割也比较困难。因此,最好在进行这方面约定时,明确双方存款的具体数额、在谁名下、存在哪个银行、币种、如何分配、如何支付、支付期限,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该如何补偿。

  其次,在共有房产的约定方面,如果是已经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协议书中需约定房产证号、具体位置、在谁名下、离婚后房屋的具体归属、何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等。如果尚有按揭还款,拟将房产变更为非主贷人名下,须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最后,在债务的承担方面,应在协议中写清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及由谁来负责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一般在谁的名下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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