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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爸妈各给我一套房 离婚房子怎么分?
2013-10-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母赠与儿子个人的房产,儿媳到底有û有份?日前,栖霞区法院就审理了这ô一起案件。结婚前后,父母分别给林松购买了两套房子。如今,林松和妻子小晴正在闹离婚。小晴认为,房子她也有份儿。事实上,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系老人给儿子一方的赠与,小晴是无权分割的。

 

  父母为儿子连买两套房

  林松的父母做生意多年,积累了不少财富。林松毕业后,便在父母的营业部里工作。2007年,父母考虑到林松到了婚龄,便就近在店铺旁给林松购置了一套婚房,房子登记在林松名下,不过,这套房子是按揭贷款的。同年底,林松经相亲认识了小晴,两人一见钟情,感情发展迅猛,不到半年两人完婚。

  婚后小晴很快怀孕了,为了能专心照顾家庭,她辞职当起了全职太太。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林松的父母再次出资7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λ于仙林地区的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全款,房子还是登记在了林松的名下。

  夫妻闹离婚妻子也要分房产

  虽然两套房子在手里,但都无法套现,全家的吃喝都向林松一人伸手,渐渐地,林松有了怨气。可小晴认为自己对家庭牺牲很多,变得愈发敏感计较,2012年ì盾累积到不可调和,林松诉至法院离婚。

  离婚前,小两口为了房产的问题又产生了纠葛。“两套房子是我爸妈买给我的,也都登记我一个人的名字,房子应该归我一人。”林松称。不过,小晴却表示,第一套房子是公婆在他们婚前购买的,但只支付了首付,大部分房款是婚后还贷支付的,所以这套房的婚后房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二套房,是公婆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视为对她和林松的赠与,这套房她有一半份额。为此,她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她的主张。

  法院判决:儿媳无权享有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司法解释是对具有上述事实,在夫妻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处理方式,并非是确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属性的依据,且现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小晴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这第二套房产系林松在与小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款均由林松的父母亲支付,且该房屋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林松一人名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林松个人财产。小晴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小晴要求分割房产的两项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案后释疑:房产怎ô分割,看看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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