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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夫妻离婚签了三份协议引发财产纠纷
2013-10-17作者:未知来源:江西晨报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先后共签署了三份离婚协议,其中对于房产的处分均有不同的表述,离婚后,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

  夫妻先后签三份离婚协议

  据了解,1997年3月24日,陈某与老公张某登记结婚。2001年1月16日,陈某与其单位签订《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契约》一份,约定该单位将坐落于东湖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陈某。随后,陈某和张某共同支付了房款。

  2003年8月6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2万元,男方放弃婚后财产。

  2003年8月26日,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附加声明》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同意与女方离婚并同意放弃房产、家用电器等财产,但是陈某以后不再嫁人,否则男方不同意放弃婚后所有财产。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手续。

  2003年9月9日,陈某与张某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2万元整,两人所有的房屋使用权归女方。该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陈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张某2万元,张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据。双方离婚后,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一直由陈某使用至今。

  丈夫欲分割房屋未果

  2003年11月27日,陈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陈某名下。由于3份离婚协议的表述不同,陈某和张某在房屋的所有权上产生分歧。

  2010年9月20日,张某以陈某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应该独享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屋。法院以张某明确表示放弃婚后共同财产为由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此,张某先后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2013年4月24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坐落于东湖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判决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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