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离婚约定,儿子仍可请求抚养费
2013-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离婚了,父母还是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杨杨的父亲杨某与母亲何某于2006年4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杨杨随父亲生活,何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何某后与他人登记结婚,2013年1月杨杨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何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接到诉状,何某很是想不通,“明明都协商好了的,怎么还成被告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付任何费用,但该协议只能约束杨杨父母,不妨碍杨杨在必要时要求其母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杨杨父亲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杨杨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何某依照协议约定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何某称现在经济非常困难,但也不能免除对儿子应尽的抚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何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杨杨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杨杨3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