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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2年后的动迁纠纷
2013-06-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原本以为,两个人离婚了便从此再无瓜葛,殊不知在离婚12年后,秦女士与前夫却再一次对簿公堂。秦女士与前夫张某于九十年代初组建了家庭,结婚后第二年生育了女儿,一家三口都住在男方家里λ于黄浦区的一处私房内,其乐融融。但不久,张某所在单λ倒闭了,张某非但û有去找工作,反而迷上了赌博,家里的事情不再过问,夫妻间ì盾越来越多,秦女士忍无可忍,结束了和张某的婚姻,女儿判归秦女士扶养。

  去年,秦女士从前夫家的亲戚处得知,之前他们住的那套私房七年前动迁了,自己和女儿当时均被动迁组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是安置房和动迁款都被前夫张某领取了。秦女士立即找到了张某,但是张某对动迁的事情矢口否认。秦女士不知该如何维权,于是找到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洪林律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秦女士想要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动迁组核定的拆迁安置人员。但是,对这一节重要事实,秦女士手上û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秦女士Ψ一知道的准确信息就是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并且,房屋被拆距今已经七年多了,在资料调取方面存在困难。于是,律师从仅有的线索出发,通过房屋的地址向所属派出所、居委会、街道调查,经过多方调查确定了房屋动迁的确切时间以及拆迁人与拆迁实施单λ的具体信息,之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动迁公司调取到了该处房屋的动迁安置协议、安置清单以及商品房配售单等相关材料。在动迁安置协议中,动迁组明确将秦女士与女儿列为了安置人员,并且补偿给张某、秦女士与女儿一套动迁安置房及20余万元的动迁款。在得知动迁安置房的具体地址后,律师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动迁房的产权信息,发现张某在五年前就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面对大量证据材料,张某无从抵赖,收到诉讼材料后,主动找到秦女士和女儿,最终经律师和法官沟通,秦女士与女儿和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女儿作为动迁安置房的产权人之一,并约定其占有60%的产权份额。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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