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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纠纷案看离婚损害赔偿
2013-05-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如今离婚案件的增多,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件】

  刘常(男)与林远(女)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刘常是入赘到林远家,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同年12月,林远生下儿子取名林小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常发现儿子的相貌和自己并无一处相像,便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经过DNA鉴定,发现自己确实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由此夫妻感情一落千丈,濒临破裂边缘。从2010年起,二人开始分居,原告林远于2012年6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官做工作,林远撤回了起诉。但撤诉后,夫妻二人一直仍没有联系,感情也没有起色,于是,原告林远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常离婚,婚生小孩林小合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任何抚养费。

  被告刘常辩称,他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替他人养子这么多年,受原告蒙蔽,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至今又无联系,而且未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精神损失10万元的问题,因为小孩不是被告亲生,此事件对被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而且被告对小孩也承担了抚养义务,对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证据也充分。但鉴于原告是靠打工生活,没有稳定收入,且原告还要求独立抚养小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随原告生活;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万元。

  【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我国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或者损害的计算标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此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常常还根据其他因素来考量,例如一方的经济实力、生活状况、无过错一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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