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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不如实申报“家底” 男方仅得两成财产
2013-05-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因丈夫发生婚外情,在东莞经商的彭小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其丈夫δ如实向法庭申报财产,还编造各种借口侵占夫妻财产200多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王某少分财产,王某最后仅得两成财产。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目前已对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夫妻双方在庭审前就需对自身及对方财产进行申报,若出现Υ背诚信的问题将被判少分或不分。

  夫妻离婚对共同财产争执不一

  来自河南的彭小姐与其丈夫王某多年前到东莞经营五金店,两人先后育有一女一子,生意也越发红火。然而就在事业有所成绩时,王某却开始与外面的年轻女子在感情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彭小姐遂与丈夫王某分居,之后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彭小姐起诉时称,王某婚后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王某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并提供了照片、视频¼像和协议书为证。

  王某应诉后对妻子的各种控诉矢口否认,并表示妻子不孝敬其父母,对于夫妻关系恶化存在严重过错,同时还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拒不到庭签收法律文书等手段拖延诉讼进程。

  庭审前,法官要求双方申报夫妻财产,两人争议颇大。彭小姐确认夫妻两人共同财产共有300多万元。而王某则表示,2011年底金融Σ机至今,因经营环境恶化、经济大气候转变,夫妻俩经营的五金模具配件店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其虽通过变卖汽车、机器设备等办法、调集资金用于维持经营也无济于事。其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反而对外拖欠30万元债务,妻子应共同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男方少分家产因转移变卖财产

  针对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争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随后对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多次大额支取存款共计150多万元。同时,王某在双方分居后,还变卖其名下的轿车与夫妻双方经营的五金店的机器设备,并终止了两份保险合同。

  对此,王某辩称该部分财产均用于分居后的消费、支付供应商货款、房租及一次性支付父母工资40余万元等。

  法院认为,上述支出均发生在双方分居后,且大部分支出发生在彭小姐提出离婚诉讼后,支出的项目无法一一核实,如王某陈述向其父母一次性支付40多万元的工资,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认定,在双方分居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使用中扣除合理支出的25万余元外,其余的212万余元为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不如实申报,且存在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王某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与彭小姐按照1:4的比例进行分割。

  最终,东莞市第三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双方的一女一子均由彭小姐抚养,并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向彭小姐返还侵害的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纵深

  夫妻财产申报成法官断案试金石

  从2012年4月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在全市范Χ内率先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迄今为止,该院共对8宗离婚案件适用此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居高不下,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加。办案法官发现,此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夫妻财产多、数额大、争议大的离婚案件,不仅有助于让对方在庭审前了解到另一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提高庭审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对诉讼双方的诚信问题产生警戒作用。

  根据该项制度,在案件开庭前,法院将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Χ、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三日向法庭提交。

  随后,法官助理将组织双方到庭,对另一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记¼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意见一致;如争议较大的,则记¼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

  经过一年的试水,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日益完善,已成为帮助法官断案的试金石。

  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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