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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婚姻纠纷
2013-05-07作者:未知来源:海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春贤、通讯员沈雷报道:近期,我市司法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调解提出“预诊”“出诊”“复诊”三个诊断过程,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构建和谐婚姻家庭。

  在“预诊”阶段,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作用,将排查区域合理划分网格,落实排查责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会深入基层村组小区,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流动人口以及特殊人群家庭定期重点排查,及时防控矛盾发生。对于已经发现的矛盾纠纷,应由专人负责,立即予以调处,尽力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另外,一些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联合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纠纷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才达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目的。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组织会进行“复诊”,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回访,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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