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新闻 > 正文
夫妻离婚因房产起纠纷 法院调解双方共有
2013-04-28作者:未知来源:光明网

  本网讯(通讯员 周伟 阳国沙) 近日,广西平乐县法院二塘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发生纠纷原、被告分别为“70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妻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好聚好散。

  原告盛芳与被告李秋于1995相识恋爱,后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2月生育儿子,儿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曾协商到民政局离婚,但是考虑到小孩孩û有成年,后双方又û有达成离婚协议。现在,儿子已经成年,原告盛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官接到案件后,马上送达了材料给被告李秋。于是马上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上,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姻关系期间的一栋房屋由被告所有,要求被告补偿八万元给原告。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房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8万元给原告。了解到原、被告的意见后,双方对于离婚已经û有意见,只是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的处理û有达成共识,于是法官根据法律条文跟原、被告阐明,因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û有办理产权证,原、被告双方都不同意自己拥有房屋而补偿给对方部分现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经过法官的阐明法律后,原、被告也达成共识,该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于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离婚,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房屋一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