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走十三年 法院准予离婚
2013-04-27作者:未知来源:六安新闻网
家住寿县的孙某某与四川省成都市的贺某某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双儿女,一直δ办理结婚登记。本应幸福的家庭,但随着家庭负担的加重,夫妻因为家庭琐事开始吵闹,日久天长,两人关系不睦。1999年3月,妻子扔下一双儿女而离家出走,丈夫经再三找寻但音讯全无。2013年1月,丈夫在苦等十三年后被妻子贺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孙某某离婚。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此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夫妻关系不睦。1999年3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达十三年之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调解下,被告孙某某遂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了协议,妥善处理了这起离婚诉讼案。(刘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