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成离婚主因 房产和子女是争议焦点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一审审结的3245件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离婚原因虽然呈现多元化,但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仍是主要原因,尤其婚外情占据的比例最大。法官认为,减少离婚纠纷除了进行婚前教育 、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更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并要加大对过错方的惩戒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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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务工人员离婚多因婚外情
据调查,现在离婚原因已经呈多元化。离婚原因主要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一方存在沉迷网络、赌博等不良嗜好,以及婆媳子女矛盾等。其中,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最大 ,主要体现在外出务工人员中,这部分夫妻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淡漠,加之外界环境诱惑,易发生婚外情。同时,80后闪婚闪离现象明显。部分80后年轻人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不和,又轻率离婚。有的婚前感情不错,但婚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加之大多为独生子女,双方家长极易掺和到矛盾中去,使矛盾升级导致离婚。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对离婚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财产问题。
日照市五莲县的王某与妻子穆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80年9月28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初期,王某与穆某相处融洽,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缺乏必要沟通交流,双方产生情感隔阂。穆某认为王某与她人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王某与穆某频发争执打斗,并长期分居生活。2009年3月13日,王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遂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2009年12月18日,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准予离婚,但因其未按开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其所提起的该次诉讼法院按撤诉处理。2010年1月11日,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了第三次离婚诉讼。近日,法院依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王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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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半路夫妻”离婚率高于初婚
据了解,再婚夫妻离婚率要高于初婚离婚率。再婚一方感情上受过挫折,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愿为对方及对方子女付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处理不妥,易造成再婚家庭不和。有的再婚者年龄相差很大 ,共同生活中易产生分歧和矛盾;也有一些再婚者为了填补生活空虚,过分看重对方的物质条件,草率结婚,为婚姻埋下隐患;还有一方子女为继承财产,怕老人去世后落入对方手中,怂恿再婚的老人离婚。
日照市岚山区的牛某、徐某均是再婚,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牛某、徐某均表示无和好可能、不同意调解,所以对牛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婚前财产应归个人所有。牛某认为婚前给徐某3000元钱,虽然双方对于该笔钱款的具体花费有异议,但可以相互印证用于准备结婚的用途,应当认为牛某对徐某的婚前赠与。徐某认为在婚内给牛某交纳5800元养老保险金 ,牛某没有认可,徐某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确认。徐某主张患腰椎间盘突出病并提供书面证明一份,分割财产时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徐某要求还清共同债务的要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房屋坐落及居住情况,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牛某,婚后虽经夫妻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和添附,但添附的南平房内有厕所,无对外独立门户,无法满足独立生活居住使用,至牛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之日亦未发生变更产权的法律行为,故该房屋仍归产权人牛某所有,对增值部分中属于徐某应得的份额,牛某应折价补偿,对徐某提出平分房屋所有权的要求,不予支持。徐某对房屋居住权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徐某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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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房产和子女抚养是争议焦点
同时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离婚比率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活跃,观念的开放,社会交往的频繁,加上影视作品及网络带来的负效应,城镇居民离婚率所占比例逐步上升,高收入人群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 。该类案件涉及财产数量多、标的额大 ,甚至涉及公司权益及债务分配等 ,处理难度大。
据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卜雪雁介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房产和子女抚养一直都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房产的大幅升值,房产成为该类案件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其次,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双方大多争夺孩子抚养权 ,但也有一部分怕孩子成为再婚的累赘,或孩子存在残疾等问题,不要孩子的抚养权 。
日照市东港区的宋某与妻子李某双方均同意离婚,婚生女宋某某,年龄刚满六周岁,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婚生女宋某某由李某抚养。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某家属楼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考虑婚生女宋某某在双方离婚后随李某生活的情况,判决该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宋某称其父亲对购买该楼房出资1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宋某楼房折价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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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加强婚前教育减少闪婚闪离
据卜雪雁介绍,根据离婚原因的多元化,要减少离婚纠纷就要多管齐下。“首先要进行婚前教育。针对目前闪婚闪离较多的现象,婚姻登记机关可通过举办婚前教育学校的方式,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前教育,倡导用缓和的方式解决婚姻矛盾,积极引导人们在选择离婚时多权衡利弊,在全社会营造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的良好氛围。”卜雪雁说,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把好婚姻登记关口,清查和处理违法婚姻,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要树立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倡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新风尚 。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应坚决予以清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卜雪雁说,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或合议庭,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比例的女法官,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尽力促成双方和好。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案件,也要先行调解,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还要加大对过错方的惩戒力度,针对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引发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对过错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在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对过错方依法给予惩戒,对破坏婚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卜雪雁告诉记者,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利用公开审判、巡回开庭的时机,以案说法,就地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提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