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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婚后父母赠与房产系个人财产
2013-01-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前一方父母赠与的财产系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屋归谁呢?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分割财产纠纷案件,驳回赵玉(化名)主张确认前夫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原告:离婚时未分割共有房屋

  今年35岁的赵玉,2002年1月与前夫董亮(化名)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后的2009年期间,董亮一直和其父亲董志(化名)承揽建筑工程。2007年,父子俩向别人讨债时,债务人用房屋一套折抵工程欠款,房屋坐落在郑州市二七区某花园社区,建筑面积为170.97平方米,产权登记在董家父子二人的名下。2011年1月以来,赵玉与董亮出现感情危机,懂亮于2012年2月起诉到法院并调解离婚,但未对本案涉及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理。不久前,赵玉到房管局调取房产档案时,得知

  董亮未经自己同意,于2011年4月将上述房屋的一半85.49平方米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父亲董志。赵玉认为上述房产产权明确,其中一半产权系她自己与前夫董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董家父子之间转让合同侵害了她的房产利益。故赵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董亮董志父子二人于2011年4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房产与赵玉无关

  对此,董亮称,对于讨债要回的这套房子,是他们父子共有的,其中的一半面积85.49平方米的房产为董亮的个人财产,与董亮前妻赵玉无关。父子二人认为,董亮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给父亲董志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专家:婚后受赠房产系个人财产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赵玉所诉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驳回了赵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什么驳回赵玉的请求?

  对此,记者采访了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文举。武文举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涉及的这套房产,确属赵玉与前夫董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中董亮拥有此房部分的房产。父亲董志让儿子董亮作为买受人,其作为共有人的行为表明,该房产中的部分份额系对儿子董亮的赠与,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亮有权处分该份额。因此2011年4月二被告父子所签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董亮的前妻原告赵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力法院不予支持。(线索提供李晓理)

  作者:何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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