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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将房屋赠子女 能否撤销
2013-01-05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于2011年2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登记在我前夫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小孩,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交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由双方各留存一份。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我前夫欠下不少债务,我担心他会将房产卖掉用来还债。请问:离婚时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读者 肖秋英

  肖秋英读者:

  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除非具有其他不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小孩所有,实际上是一种父母双方共同作出的,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你和你前夫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其效力并记录在案,已经生效,对你们双方已经产生约束力。为了维护小孩及你的合法权益,防止你前夫擅自处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权:一是以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你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把你前夫列为被告,把你列为第三人,要求你前夫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将房产登记在你小孩名下;二是以你的名义直接起诉你前夫,要求其履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及时将房产过户到小孩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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